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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  『财务处
总务处』  『院团委
学生会』  『社团部
招生办』  『院招聘
公告栏』  『通知栏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试行)

•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体性团体,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从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二条 学生社团在校内开展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不得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和条例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坚持以丰富校园文化,弘扬华大精神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广大同学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服务。

•  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解散
第四条 社团的发起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1 )我校在籍学生 5 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 2 )社团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性的我校正式机构,例如专业教研室、院团委、学校职能部门等;
第五条 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 1 )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应包括社团名称、社团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机构、主席团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社团的日常管理条例、活动组织原则、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和办法、其它有关事项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 2 )由该社团发起人持挂靠单位的介绍信函及鉴定意见到社团联合会主席团领取《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 3 )经社联主席团审查,报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联主席团将《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一式两份,分送社联、校团委备案;
( 4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联主席团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星期之内到社团联合主席团进行学年注册工作,以利于社联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 8 章第 37 条之规定处理。
第七条 社团因难以维持或其它原因,经全体会员大会同意( 2/3 多数),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以向社联监事会提出 “ 停办 ” 或 “ 解散 ” 申请,经社联主席团报校团委批准,并宣布 “ 停办 ” 或 “ 解散 ” 。

•  社团大会、社团联合会
第八条 全校社团大会是全校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校级社团负责人组成。全校社团大会职责:
( 1 )制定并修改《社团管理条例》及各项管理办法;
( 2 )审议社团联合会理事会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与财务报告;
( 3 )选举社联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主要负责人;
( 4 )决定社团重大事务;
( 5 )其他应由社团大会行使的权利。
第九条 全校社团大会设立秘书处,全面指导全校社团工作。在社团大会闭会期间,由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 “ 社团联合会 ” )行使其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为全校社团大会的执行机构,下设主席团和监事会。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是社团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产生由社团大会秘书长提名,社团大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社联主席团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团由一名主席及若干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下设各部门。
第十二条 社联主席团职责:
( 1 )在全校社团大会团会期间,履行社团大会职责,执行社团大会决议;
( 2 )负责每学年度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 3 )负责社联办公室、宣传室、会议室及其他活动设施的管理;
( 4 )负责每学年度社团的考核工作;
( 5 )负责组织每学年度的社团风采活动;
( 6 )负责各社团的活动指导工作;
( 7 )其他应由社联主席团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 社团联合会主席团监事会是全校社团工作的监督机构,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委员会 9-12 个学生社团单位组成。
第十四条 社联监事会职责:
( 1 )维护会员、社团的权益,受理会员与社团对全校社团工作投诉,调查投诉事件详情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校团委审批;
( 2 )每学年末举行一次全校规模的问卷调查,了解广大同学与会员对社团工作的意见与看法;
( 3 )从财务、事务、人事三方面对社团及社联主席团工作进行监督,每学年末向校团委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 4 )负责新成立社团的审核与社团的解散工作;
( 5 )负责每学年初社团的注册工作;
( 6 )其他应由社联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  社团组织
第十五条 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机构,应按照社团的章程、校纪校规及社团联合会监事会的有关条例、制度的精神,组织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体育、文化、艺术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会长。会长的职责是: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社团内部事务,制定社团的工作条例,组织和实施社团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聘任与更换:
( 1 )各社团负责人应在本社团全体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经社联理事会确认后,颁发聘书;
( 2 )各社团负责人聘期原则上为一年,在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联监事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职务;
( 3 )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社联理事会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的负责人。
第十八条 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联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参加社会上的社团或作为其分支机构,一般不成立跨校学生社团组织,特殊情况须经社联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后才能成立,并自觉接受其领导。

•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
第二十二条 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三条 社团在每学期开学之初应向社联理事会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两周向社联事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并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活动,社联主席团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凡组织跨校级的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三周提出书面申请,交校团委报团市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电子文档交社联理事会存档。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附电子文档)报社联主席团。

•  社团经费
第二十七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日常活动经费自筹的原则。各社团的大型全校性活动可向社联主席团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社联理事会同秘书长研究后,视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二十八条 社团对外联系赞助,统一使用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出具的介绍信,对于所接收的各项经费,由校团委、社团联合会统一出具资助证明。
第二十九条 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收取标准应报社联理事会批准。对于会费和其它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非会长)负责,并制订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团所收会费及其他经费必须填写《社团资金出入一览表》,社联理事会将该表一式两份,分送社联、校团委备案。社联监事会将不定期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社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得用于与社团活动无关的方面。

•  社团会员
第三十二条 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条件:
( 1 )凡我在籍学生均可参加;
( 2 )承认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服从组织领导并履行会员的各项义务。
第三十三条 社团会员的权利:享有向社团索取会(社)员证的权利,享有会内选举权和选举权,享有获取正当奖励的权利,享有承办某项活动的权利,享有参加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并发挥自身才能的权利,享有自由退会的权利,享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享有优先使用社团资源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社团会员的义务:须遵守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的各种活动,执行社团决议,完成社团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推选会(社)员代表,维护社团形象,监督社团各项工作。

•  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考核依照《华中科技大学社团考核及奖惩条例》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社联每学年评选若干优秀社团及优秀会员,并给予一定奖励,各社团可据此在社团内开展评比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社联主席团出意见,经社联监事会讨论后,报请校团委批准,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 1 )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 2 )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 3 )规定时间内不到社联监事会注册;
( 4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挂靠单位的指导;
( 5 )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 6 )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联监事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校社联管理条例的社团,社联监事会视情节轻重,报校团委批准后,分别给予警告、依法取缔的处罚。

•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艺术学院内各类学生社团。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有关细则另行颁布。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于颁发之日起实施。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团委

珠海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处

2006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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